近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人文和通讯部
体育局
联手下发了
《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暂行配套措施》
(以下简称《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
《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学前教育期小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内专业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依照省里财经法规,总结前一期校内专业培训环境治理组织工作实践探索,主要从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管理体制、资本金筹措、资本金运营、金融资产和负债管理组织工作、回购股份、财务管理组织工作托管、财务管理组织工作监督等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全面性规范化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公益活动,有效防控中国经济公益活动信用风险,提升行业环境治理能力和环境治理水平,保证小学生、家长、从业者等自身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明晰了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的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管理体制。
特别强调要切实强化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领导班子参予财务管理组织工作重大重大决策和监督的管理组织工作规章制度,其紫苞人对本政府机构财务管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和财务管理组织工作资料的准确性、准确性负责;要依照国家统一的财务组织机构进行财务财务管理,明晰会计政府机构增设和财务伏石配有明确要求。
《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对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财务管理组织工作公益活动提出了全面性规范化明确要求。
一是资本金筹措各方面,明晰了非商业的筹资义务和严禁官钱筹资的明确要求,同时明令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学前教育期学科专业类专业培训政府机构,明令禁止中小学举行或参予举行专业培训政府机构。
二是资本金运营各方面,对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做出明确规定,特别强调其融资及专业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专业培训销售业务,要建立超额资本金支付重大决策规章制度,明晰超额资本金支出的程序、形式、规则。
三是金融资产和负债管理组织工作各方面,特别强调要维护金融资产安全与完整,明令禁止非营利专业培训政府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晰专业培训政府机构申请贷款的采用方向,建立债务信用风险预警机制。
四是回购股份各方面,明晰了专业培训政府机构净金融资产(利润)的采用与分配形式,特别强调非营利专业培训政府机构非商业严禁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
五是财务管理组织工作托管各方面,明确规定了专业培训政府机构的托管情形、托管主体、剩余财产偿还顺序和支配,明确要求首先偿还应退小学生专业培训费。
《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特别强调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要按明确规定编制财务管理组织工作会计报告,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立外部审计和审计公示规章制度,健全外部掌控规章制度,特别强调关联交易要实行信息披露,明晰了地方各级教育、财政、体育、人文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组织工作等职能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下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科学技术部、人文和通讯部、体育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全面性规范化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专业培训行为,确保行业健康运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自身利益。
《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全文↓↓↓
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
暂行配套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中国经济行为,强化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学前教育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务三法》《登记注册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组织工作实施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组织机构》、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明确规定,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对面向全国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小学生开展校内专业培训的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机构)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公益活动,适用本配套措施。
对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公益活动,不适用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政府机构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和强化党的全面性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省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章制度,坚持校内专业培训公益属性;规范化资本金采用,防范中国经济公益活动信用风险,保证学员、家长、从业者等自身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第四条政府机构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切实强化外部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管理体制和各项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化政府机构中国经济行为;科学执行政府机构预算规章制度,对所有销售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组织工作;依法筹措资本金,有效运营金融资产,掌控成本费用,规范化权益分配,强化财务管理组织工作监督,依法落实企业法人私有财产;切实强化外部金融资产管理组织工作规章制度,强化政府机构金融资产管理组织工作,保证政府机构专业培训公益活动秩序;强化外部掌控,切实防范中国经济公益活动信用风险。
第二章 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管理体制
第五条政府机构应切实强化领导班子参予重大财务管理组织工作重大决策和监督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销售业务管理组织工作管理体制。政府机构紫苞人对本政府机构财务管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和财务管理组织工作资料的准确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政府机构应依照国家统一的财务组织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各类中国经济销售业务事项进行财务财务管理,填制会计凭证,注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管理组织工作会计报告。
第七条政府机构应增设独立的会计专业职能部门,不具备单独增设会计专业职能部门条件的,应配有现职财务伏石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增设会计专业职能部门或配有现职财务伏石的政府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财务三法》《代理记帐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的明确规定,委托经批准成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销售业务的中介政府机构代理记帐。
第八条政府机构配有财务伏石应依照《会计基础组织工作规范化》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本金筹措
第九条政府机构非商业(筹资者或成立人,下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学前教育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学前教育防治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登记注册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组织工作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明确规定,依照政府机构章程、成立协议承诺的筹资形式、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筹资义务。政府机构对非商业投入到政府机构的金融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专业培训积累,享有企业法人私有财产。
上市公司严禁举行或参予举行面向全国学前教育期小学生的学科专业类专业培训政府机构,严禁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形式购买学科专业类专业培训政府机构金融资产;面向全国学前教育期小学生的学科专业类专业培训政府机构严禁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自身利益实体等形式控股或参股。
中小学严禁举行或参予举行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
第十条非营利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成立后,非商业、负责人、实际掌控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官钱筹资,严禁通过拆借资本金、无偿采用等形式占用、挪用政府机构资本金、金融资产。
营利性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成立后,非商业严禁官钱筹资。
第四章 资本金运营
第十一条增设会计专业职能部门或配有现职财务伏石的政府机构,应切实强化预算管理组织工作规章制度,依照政府机构发展规划、非商业投入计划及专业培训销售业务实际情况,合理编制预算或资本金采用计划,对销售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机构的各项收费应由会计专业职能部门或现职财务伏石管理组织工作并进行财务财务管理,严禁成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
销售业务职能部门或人员应在涉及专业培训收费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会计专业职能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政府机构收取专业培训服务费应依照省里明确规定开具发票,严禁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严禁以非商业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严禁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第十四条政府机构预先收取的专业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全部进入本政府机构专业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本金实行分账管理组织工作,严禁采用本政府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政府机构账户收取专业培训费用。政府机构应依照省里明确规定,选择银行托管、信用风险保证金形式对预先收取的专业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
校内专业培训严禁采用专业培训贷形式缴纳专业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政府机构预先收取的专业培训服务费,应按明确规定作为负债管理组织工作,后续按国家统一的财务组织机构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第十六条政府机构要全面性采用《中小小学生校内专业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核准学员信息,明晰专业培训项目、专业培训明确要求、专业培训收费、退费规则、退费形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对涉及专业培训退费的,政府机构应依照省里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专业培训费用,保证群众权益。
第十七条政府机构应强化成本意识,建立成本掌控系统,强化成本管理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政府机构应严格费用管理组织工作,优化支出结构,融资及专业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专业培训销售业务。
第十九条政府机构应建立超额资本金支付重大决策规章制度,明晰重大决策的程序、形式、规则。超额支出应订立合同,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金融资产和负债管理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政府机构应切实强化金融资产管理组织工作规章制度,强化和规范化金融资产购置、采用和处置管理组织工作,维护金融资产安全完整。政府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政府机构金融资产。非营利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存续期间严禁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超额资本金、金融资产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政府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非商业、负责人、实际掌控人严禁将自身债务转嫁至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严禁对非商业、负责人、实际掌控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政府机构应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掌控本政府机构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防范财务管理组织工作信用风险。政府机构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管理组织工作信用风险,应及时向地方确定的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第六章回购股份
第二十三条非营利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净金融资产的采用分配,依照省里明确规定执行。
非营利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的非商业严禁从专业培训政府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十四条营利性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的利润分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和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章程有关明确规定。
第七章财务管理组织工作托管
第二十五条政府机构非商业变更、政府机构分立、合并与终止时,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组织工作托管,对政府机构的金融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全面性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第二十六条政府机构终止办学属于政府机构自己明确要求终止的,由政府机构组织托管;被审批机关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托管,政府机构应依法配合审批机关开展托管组织工作;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托管。托管期间严禁开展与托管无关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构终止时,托管财产支付托管费用后,应依次偿还应退学员专业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应发从业者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应偿还的其他债务。
非营利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偿还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依照企业法人章程的明确规定或者重大决策政府机构的决议,用于其他非营利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或其他教育公益事业,严禁投入任何营利性企业法人组织。
第八章 财务管理组织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政府机构至少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管理组织工作会计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校内教育专业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系统,按省里明确规定向行业主管职能部门上报财务管理组织工作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政府机构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管理组织工作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政府机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配套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政府机构应建立外部审计和审计公示机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管理组织工作报告进行审计,并按省里明确规定向行业主管职能部门上报审计结果。
第三十一条政府机构应切实强化外部掌控、财务管理组织工作信息披露等监督规章制度,依法公开财务管理组织工作信息,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机构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化重大决策,严禁损害国家自身利益、政府机构自身利益、从业者和小学生权益。
政府机构应建立自身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规章制度,将关联交易情况按明确规定予以披露。县级以上地方教育、体育、人文和旅游、科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强化对非营利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与自身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
前款所称自身利益关联方是指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的非商业、实际掌控人、校长、理事、监事、财务管理组织工作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掌控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自身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财政、体育、人文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组织工作等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中国经济公益活动采取随机或重点抽查等形式,实施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专业政府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检查、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配套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科学技术部、人文和通讯部、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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